1.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交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金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国结算项目(以下合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并简称为“本项目”)预分支电缆供应(以下合称为“本标段”)已经招标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三家建筑设计企业”)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机电系统承包单位;上海竹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受三家建筑设计企业委托负责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
本标段由三家建筑设计企业和机电系统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预分支电缆的安装单位是机电系统承包人,本标段的合同由机电系统承包人与中标人签署。
1.4.1建设地点及工程规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选址于上海浦东新区竹园商贸地块,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78号。地块周边地界为竹林路(规划中)以东,张家浜河以北,杨高南路以西,北与竹园商贸区2-16地块紧邻。
本项目地面以上为三幢独立的超高层建筑及附属构筑物,无裙房,三幢塔楼在七层、八层有连廊将三幢塔楼连接成整体,其中,上交所塔楼32层(建筑高度200.02m,建筑最高点高度220.02m)、中金所塔楼30层(建筑高度180.02m,建筑最高点高度198.02m);中结算塔楼22层(建筑高度143.02m,建筑最高点高度163.02m)。本项目整体设置5层地下室。总用地面积55287.2m2,总建筑面积51916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9612㎡,地下建筑面积249548㎡。
1.4.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预分支电缆的供货及相关服务等。
(1)交货期:暂定交货期:2017年3月1日到2017年10月30日,中标人须按照机电系统承包人的通知分批次交货。
(2)安装施工期间中标人负责配合和指导,具体安装时间和验收时间由机电系统承包人书面通知。
1.5.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应营业范围,营业执照有效;
1.5.2投标产品须有产品性能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系统模块设计要求;
1.5.4若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商,则须获得制造商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而出具的唯一正式授权书;
1.5.5投标产品近三年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公共建筑预分支电缆供应业绩(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1.5.6投标人应在上海地区设有固定的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保养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签署招标人提供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未签署保密承诺函的,不发放招标文件。
1.7领取招标文件地址: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4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
1.8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投标人必须根据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要求(详见附件二)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付款单位一定要是投标人。
1.9投标人必须根据上海竹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廉政准入管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三),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或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或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取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证明》。外省市投标人在浦东新区查询有困难的,可向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或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证明》原件应装订于商务标正本内,商务标副本内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证明》的;或者经查询,2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项目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办理程序详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见招标文件所附电子文件)。
1.1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9日9:30时,递交地点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会议室。
(以下简称“承诺人”)拟参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预分支电缆供应(以下合称为“本系统”)的投标,特出具本保密承诺函。
1.本承诺函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及招标代理人为进行本次招投标,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承诺人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及任何数据。
2.承诺人保证自购标之日起,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的期间,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2.1 承诺人保证对保密信息谨慎保管,仅为完成本次招投标之目的而正当使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保密信息做出任何其他目的的披露、使用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泄露、扩散,向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论坛等)和公开场合透露或公布等。
2.2 承诺人保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的方法,以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招标人的保密信息,并且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确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承诺人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受本承诺函条款的约束。
2.3 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招标人可随时取消承诺人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和2、按本系统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金或/和3、按对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本承诺函或保密信息的披露未做出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作出任何该等暗示,也不得解释为招标人有义务向承诺人提供信息。
4.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且承诺人已经为出具本承诺函获得一切必要授权。
5.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