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压电缆
产品中心产品详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指导全市乡村线网规范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构建美好乡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乡村实际,制定本导则。
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思路。充分利用和发挥乡村现状资源优势,综合协调乡村各类杆线,注重现状与规划建设的统一、满足规划建设经济性和科学性。
统筹各类市政杆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各类市政杆线之间平面和竖向的距离,以及各类市政杆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为杆线安全使用提供技术保障。
各类市政杆线宜采用联合建设方式,实行“多线共路、并杆并线”,减少对空间资源的占用,同时便于今后统一管理与维护。
在优化乡村各类市政杆线布局的同时,注重线路的整合与改造,合理划定乡村线路架空廊道及杆线下地范围,改善乡村景观环境,提升乡村整体形象。
4.《110-750kV架空输电线kV直流架空输电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乡村线网规划是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指导乡村线网建设的依据,也可单独编制乡村线网规划。各乡村可以在线网规划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村、特色村对线网布局深化,形成实施方案,以指导建设实施。
统筹电力和通信设施安全布局,引导乡村各类杆线设施科学合理布设,明确各部门线网建设通道设置要求和乡村线网规划建设时序,通过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逐步实现乡村线网并杆并线,稳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与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期限一致。近期一般为3-5年,远期为10-20年。
根据国家电压标准,结合宿迁市电网实际情况,乡村电网电压等级分为高压、中压、低压三个等级。其中高压电压等级分为:800kV、500kV,220kV、110kV、35 kV;中压电压等级分为:10kV、20kV;低压电压等级分为:380V、220V。
对现状乡村电网的电压等级、布局及廊道安全间距等进行全面调研。对其是否穿越农田、村庄,影响乡村景观环境;是否缺少安全保护间距,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是否存在私搭乱接,易发生火灾等安全隐患方面进行分析评估,找出存在问题。
落实电力专项规划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并划定专用线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尽可能沿主要河道和主要道路架设,在可以绕行的情况下,一般不得穿越农田、村庄居民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依据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根据村庄分布情况,规划10kV电力线路沿镇村主要道路敷设至村庄,采用架空敷设的方式。
整改老化线路、更换破损杆线、加装驱鸟器等,防止线路故障和触电危险;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进行清理,改善电力线路运行环境,确保供电安全。
依据村庄规划,着重与周边环境相衔接,规划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宜沿河、沿路架设,并与防护林带、行道树保持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6规定;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等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
②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3、表5-4的规定。
④为满足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树木间的垂直距离要求,对未绿化先有架空电力线路的情况可采取适当绿化方式,杆塔走廊内应种植低矮植物;对先绿化后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情况,架空电力线路尽量避开乔木,与乔木保持安全垂直距离,杆塔可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6的规定。
⑤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其与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7的规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宿迁市中心城市村庄布点规划(2014-2030)》及各县镇村布局规划,结合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特征等,将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分为新建地区和保留地区),分别制定电力线)重点村的新建地区、特色村
对有经济条件的村庄及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村庄,鼓励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改善人居环境。
对现状架空电力线路以梳理为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村庄规划进行布局优化。
配电变压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燃、易爆、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低损耗变压器。根据配电变压器安装形式的不同,配电变压器分为柱上式变压器、箱式变压器两种。乡村配电变压器以柱上式变压器为主,有条件的乡村可采用箱式变压器。
柱上式变压器其底座与地面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与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参照表5-3、表5-5中10千伏电力线路的相关规定。
安装在室外的落地箱式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米,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廊净距不应小于0.8米,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箱式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0.3米以上。
安装在室内的箱式变压器,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变压器外廊距离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表2-1的规定。
在重点村、特色村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公共停车场,宜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充电站(桩),满足不同型号电动汽车、电动农用车的充电需求。
乡村公共充电站设置以8个充电车位以下的小型充电站为主,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靠近供电电源端,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宜选择在乡村主干道旁,不宜选择在支路和交叉道路附近,充电站进出口宜与乡村主干道路相连;不应设在室外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宜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
充电桩宜设在停车场内,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IP54为防尘等级为5,防水等级为4),其桩体外壳应采用绝缘材料。
建议采用太阳能路灯,以LED灯作为光源。路灯架设高度应使路灯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根据不同的路段设置合理高度的路灯。路灯样式选择应与周边村庄景观特色相协调。
路灯架设可采用单独架设、随电杆架设、山墙架设三种方式,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灵活布置。
对现状乡村通信线路的类型、布局及安全间距等进行全面调研。对其是否缠绕在电力线路上;是否沿村民屋檐或外墙敷设,影响乡村环境;是否缺少与地面垂直的安全保护间距,影响交通出行;是否存在通信线路重复建设,浪费通信资源;以及是否存在私搭乱建现象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找出存在问题。
依据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根据村庄分布情况,架空通信线路沿镇村主要道路敷设至村庄,电信、移动、联通和广播电视等通信运营商在线路建设上应共建共享,各家通信线路应同杆统一架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埋地敷设。
更换老化、劣质线路,更换破损线杆、整治通信交接箱及配电电缆线头等,防止线路故障,提高通信网络运行的安全性能。提高通信架空线路与地面的高度,保证村民交通畅通。
①依据村庄规划,着重与周边环境相衔接,规划通信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充分考虑交通、水利、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影响,通信线路宜顺路取直,沿道路布置,避开路边设施和计划扩改地段。
②通信线路应尽量减少对原有水系及地面形态的扰动和破坏,维护原有景观风貌,尽量减少与架空电力线)共建共享要求
①乡村内新建通信线路的容量、新建杆路的负载能力应科学预测,新建通信线路应充分利用已有杆线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②电信、移动、联通和广播电视等通信运营商应实行战略合作,在线路建设上应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各家通信线路同杆统一架设。
③在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前提下,鼓励通信电缆与10kV以下的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电力线路与通信电缆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米,且通信电缆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
③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配电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表5-10的规定。
④同杆架设通信线路应安装在线路顺线方向电杆的侧面,架空通信电缆在电杆两侧同一高度位置,间距不小于0.4米;在电杆两侧上下交替安装,间距不小于0.2米,应不小于图5-1的要求。
⑤架空通信线路采用沿墙架设时,安装电缆位置高度应尽量一致,不影响房屋建筑美观。墙壁电缆尽量避免与电力线、避雷线、热力管、锅炉及油机的排气管等容易使电缆受损害的管线设备交叉与接近。墙壁电缆与其他管线)重点村新建地区、特色村
鼓励通信线路采用管道埋地敷设方式,美化人居环境。受地下空间条件限制无法埋地时,通信线路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但必须与自然环境、村庄景观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现状通信线路以梳理整合为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通信线路,应提出改造方案,合理选择通信线路路径。通信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系统的整体性原则,充分利用原有杆线设施。新建架空杆路时,必须共享和共建,确保线路短捷安全、经济灵活,并便于后期施工及维护。
对现有的通信基站,应对其他运营商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措施进行共享。
通信交接箱和通信机房站址的选择应便于用户线路敷设、具备乡村主要通信线路的引入条件,便于今后业务开展和保证各方面安全。
尽量结合村庄公共设施设置,满足日常维护的便利。通信交接箱和通信机房宜采用矩形平面,不宜采用圆、三角形等不利于设备布置的机房平面,以提高建筑面积的有效利用率。
各家运营商新建通信基站主要结合通信专项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基站站点设置。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站设施增加网络平台,也可新建通信基站。通信基站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公里。
村庄内新建通信基站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基站进行景观美化和隐蔽性设计,应尽量结合绿地、市政设施等用地设置。
对于新建通信基站,可按1个基站杆塔和1处机房配套设置,基站杆塔按至少4个天线平台建设,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各运营商共享基站杆塔和机房。
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分别集中成束沿背面街巷敷设,保护管应隐蔽敷设、颜色应与建筑外墙色彩保持一致。
对有条件的村庄,电力、通信线路宜优先选择线路直埋敷设或缆线管廊方式,逐步实现线路的隐蔽入地。在乡村道路下对各类埋地线路进行综合协调,合理安排电力、通信线路的具置,避免与其他各类线路相互干扰,保障各类线路的安全与正常运转。
电力、通信线路以“归并为主”的原则进行敷设。各专业线路均应顺建筑的沿街立面方向,分专业成束穿管敷设,集中过街,不允许为就近接入而随意斜穿街巷上空。
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结合乡村建设计划、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电力、通信线路及配套设施近期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内容,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加强资金筹措,并应与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乡村线网规划成果是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
在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文本中,乡村线网规划成果宜单独表述。文本需明确电力线路敷设方式、敷设路径、敷设要求、配电设施布局要求;通信线路敷设方式、敷设路径、敷设要求、通信设施布局要求;线网综合敷设方式、特殊路段线网改造对策等。
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应分析现状电力、通信线路存在的主要问题;电力线路敷设方式、敷设路径、敷设要求、配电设施布局要求;通信线路敷设方式、敷设路径、敷设要求、通信设施布局要求;线网综合敷设方式、特殊路段线网改造对策;明确近期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和投资估算。
乡村线网的建设应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乡村电力、通信等依附乡村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乡村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乡村道路同步建设。
在线网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变压器、充电站(桩)、路灯、通信机房、通信交接箱、通信基站等附属设施,以保证乡村线.共建共享原则。
架空线网建设过程中,在同时架设电力、通信、路灯等多种线路的路段,应设置公用杆线,满足各种架空线路架设要求,实行“多线共路,并杆并线”,可有效减少对空间资源的占用,便于今后的管理与维护。
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建设由当地的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由当地经信部门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线路及通信机房、通信交接箱建设由当地的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各家运营商负责组织建设,也可由各家运营商委托通信协会组织建设;通信基站由当地的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建设,以上均由当地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在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深化乡村线网规划的相关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的乡村线网规划成果,作为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地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规划管理。
单独编制的乡村线网规划,应由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当地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规划管理。
其中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可由铁塔公司组织编制,经规划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1.建立乡村线网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由经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部门、乡镇政府、供电公司、通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铁塔公司、通信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线网综合管理中加强联动协调。
2.强化乡镇政府在乡村线网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作用,着力解决各职能部门、线网单位难以协调的基层矛盾及工作难点,推进乡村线网设施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3.供电公司及各家运营商、铁塔公司每年年初制定乡村线网设施的拆除、建设计划,并向规划部门、经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报备,便于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将乡村线网设施建设计划纳入乡村建设计划中。
4.建立各职能部门、各管线行业之间协调、分工合作和资源共享的地上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各类新建地上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由规划部门及时输入数字宿迁地理信息平台,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乡村地上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宿迁市市域范围内乡村线网的相关建设项目报建申请由所在县(区)的规划部门直接受理。
宿迁市市域范围内乡村线网的相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由所在县(区)规划部门会同通信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组织审查、会审、审批。
乡村线网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一书三证”由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县(区)规划部门应定期将“一书三证”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乡村线网的相关建设项目费用及其它应缴纳费用收取,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乡村线网建设前,线网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报送当地的乡镇政府、经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配合经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监督、违规处罚、档案留存,协调服务等工作。
乡村线网的相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规划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经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验收核实工作。
乡村线网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一书三证”、工程验收及其他技术档案,以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由规划部门统一整理归档,经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和地方乡镇政府可以提取查阅。原则上书面档案保管两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线网建设的行为。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线网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配合经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主体线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电力线 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规划专用线 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控制宽度
表5-3 1-80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注:1.摘自《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第7.6.6条文说明;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注:1.摘自《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第7.6.6条文说明;
表5-7 直埋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管道、道路、构(建)筑物等之间安全距离
注:1.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通信架空线路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够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通信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注:摘自《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第6.4.8条。
注:1.电力线路为被敷线时,通信线路也可以在电力线.通信线路必须在下方交越时,跨越挡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