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大家可能稍显陌生。环保税在现行18个税种中,可谓是最年轻的税种,当然也是一个小税种,它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的出台而诞生的。
《环保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我国税制的绿色化水平,加快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进程。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虽然是我国最年轻的税种,但是其征收范围及对象,并不是全新内容,它是由“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而来的。
排污收费制度作为时至今日环保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有着三十多年的历史。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代《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实施至今。
即在环保税出台以前,为保护环境,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也就是很多企业缴纳的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授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加之费的刚性不足,实践中排污费的征收并不理想。由于环保局自由裁量权较大,通常企业只需按照环保部门下发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单》列明金额缴费即可,因此存在比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无法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为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环保税法》应运而生。
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环保税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根本原则,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
1.纳税人:与排污费的缴纳主体一样,环保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征税对象:环保税属于行为税,即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
通过前文所述,环保税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为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必要对环保税的定义进行明确。
环保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别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保税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的制度框架,排污费同时停征。
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环保税的征税范围有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固态废料和噪声四大类。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另外,根据《环保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态废料的。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规定,并不是向环境直接排放一切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根据《环保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固态废料和噪声。具体范围参照《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注意:根据上表,属于应税污染物的“噪声”,只包括“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及其他非工业方面产生的噪声。
上述四类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请参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及当地的具体规定,在此不赘述。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保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能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保税。
环保税采取定额税率,《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予以明确,如下图:
另外,根据《环保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2)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环保税虽然是一个最年轻的税种,为鼓励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上述规定中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2.上述规定中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允许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不管短期平均浓度值还是长期平均浓度值,都不得超标,才能享受减征。
3.享受减征环保税的优惠,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以上是笔者对环保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收优惠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探索该税种带来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PS:下篇文章“说说环保税那些事之二”将重点解析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及征收管理等问题,敬请期待!